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29 06:29:02

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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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专职总经理1名、部门经理2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财会人员1名,旅游从业人员若干名;  2、有固定和足够的营业场所(沿街门面不小于40-50平米);  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并具备与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4、设立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5、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内容见《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见《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总经理、部门经理、财会人员履历表、原所在单位调动证明、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交验);(无经理、部门经理资格证书者需有从事旅游业务工作的证明材料) ;  (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效验资报告;投资人的情况证明材料;单位投资应提供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原件交验),自然人投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交验)及个人情况证明,有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失业、下岗等需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原件交验);  (6)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屋使用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交验);  (8)经营设备情况证明(购置清单及办理联网手续)(原件交验)。  (注:提交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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