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小组财产分配不公如何向上级申请协商

发布时间:2019-09-08 20:24:21

关于村民小组财产分配不公如何向上级申请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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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不是法人组织,但一般有独立的财产,可以作为其他组织参加诉讼。具有完全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冀民一请字第一号《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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