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国时期的最高宪法性文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9-03 02:49:28

我国民国时期的最高宪法性文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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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制宪沿革中华民国建国时,一切法律制度都还没有健全,国家仍然处於动乱之中,在这个情况下,孙中山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国家的临时基本法。它在中国历史中第一次将「主权在民」的思想立入法规。1913年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提出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草案),这部草案的基础是临时约法,其中的规定使当时掌权的袁世凯非常不满,因此他不让国会讨论这部草案,相反地,他于1914年将国会解散,于5月1日公布了自己的《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9年段祺瑞执政期间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八年草案),1923年曹锟任中华民国大总统期间公布一部《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1925年段祺瑞再次执政时又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十四年草案)。1928年中国国民党统一中国后於10月3日由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训政纲领》,在1931年5月5日召开的国民大会中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在这部约法中,三民主义作为国家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国家组织方法被确定。这部约法于同年6月1日开始施行。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这是今天《中华民国宪法》的前身,它本来应该召开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但由於抗日战争在隔年爆发而未能召开。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依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著手推进宪政的实施。同年10月10日,执政的中国国民党与最大的反对党中国共产党在重庆协商并签立「双十协定」,确定以军队国家化、政治民主化、党派平等、地方自治之途径达到和平民主建国,尽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商讨制宪事宜。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国民党8人、共产党7人、民主同盟9人、青年党5人、无党派人士9人等38位代表在重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通过政府改组案、和平建国纲领案、军事问题案、国民大会案、协定五五宪草的修改原则12项,并决定组织宪草审议委员会。政协会议闭幕后,宪草审议委员会,张君劢主持起草了这份《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保留「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的形式,落实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以及联合内阁制之民主宪政等精神。制宪国民大会主席吴稚晖将中华民国宪法交给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 1946年制宪国民大会时,17名来自台湾的制宪国民大会代表与蒋介石合影留念同年11月15日,制宪国民大会在中国共产党缺席抗议中国国民党违反在政协中确定的先改组政府再制宪的协议,但制宪国大代表仍超过法定人数的情况下於南京召开,11月28日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向大会提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由大会主席团主席胡适接受。12月25日三读通过,於当天闭幕式中由大会主席递交国府主席,并咨请於民国36年(1947)元旦公布,於12月25日施行。自此中华民国结束训政时期,正式进入宪政时代。1947年11月21日,全国举行国大代表选举。1948年3月29日,行宪后第一届「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并选举首届总统与副总统。1946年的台湾省制宪国代名单:李万居、颜钦贤、黄国书、林连宗、林璧辉、南志信、陈启清、洪火炼、刘明朝、吴国信、简文发、张七郎、郑品聪、高恭、连震东、谢娥、纪秋水、余登发。1949年2月,中共在大陆的统治区域内发布《关於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同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这部宪法在绝大部分的中国大陆地区现实上失效。但在台湾,它至今维持中华民国的法统,保持著在台澎金马的法律效力,是中国历史上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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