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达到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校园欺凌事件有哪里四个方面?

发布时间:2019-09-17 12:39:04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欺凌者恃强凌弱给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痛苦,其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达到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校园欺凌事件有哪里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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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保障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下称“学校”)校园内外的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欺凌(下称“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第三条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形成以防治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确保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条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先的原则。深入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特别要加强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培养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不同群体积极预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

  (二)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苗头隐患,强化学校及周边日常安全管理,加强欺凌事件易发现场监管,完善学生寻求帮助的维权渠道。

  (三)坚持保护为目的的原则。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切实保护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建康,防止二次伤害发生,帮助被欺凌学生尽早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四)坚持法治为基础的原则。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予以必要的处置及惩戒,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第五条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体系予以保障。

  学校应按照规定,定期将学生欺凌苗头及隐患消除、欺凌事件及处置情况报告所在地县(市、区)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应逐级上报上级教育部门。

  第二章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宣传、政法、公安、民政、司法、人社、卫生、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判本地区学生欺凌形势和治理对策,统筹推进本地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

  第七条学生欺凌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做好专门学校的建设工作。

  (二)宣传部门负责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

  (三)政法部门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理领导责任制。

  (四)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法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五)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六)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七)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

  (八)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公布具有精神伤害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学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十)卫生部门负责提供专业的医学心理治疗服务,向社会公布具有精神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根据需要向涉事人员提供医学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服务。

  (十一)共青团组织负责切实履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

  (十二)妇联组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十三)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第八条学校在学生欺凌综合治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学校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健全防治学生欺凌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将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纳入学校教职工岗位职责;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治学生欺凌教育,增强学生的是非观念和法治意识;

  (四)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

  (五)认定学生欺凌事件的性质和等级,对实施欺凌的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或惩戒;

  (六)教育学生监护人增强法治意识,指导监护人科学实施家庭教育,依法督促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职责;

  (七)其他防治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九条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下称“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法制副校长、教职工代表、德育主任、安全主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或校团委负责人、家长委员会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学校主要负责人任委员会主任。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应吸纳学生代表参加。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县(市、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下称“县(市、区)学生欺凌综治工作委”)并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制度。

  法制副校长由学校分管德育的副校长兼任。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选派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担任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

  法制副校长在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学校制订学生欺凌治理规划,推动修订校规校纪等学校规章制度,将学生欺凌防治的内容加入其中,使学校的规章制度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提供相应的依据;

  (二)协助学校开设与学生欺凌防治相关的法治教育课程,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联系沟通,完善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治教育机制,办好家长学校;

  (三)协助学校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学生欺凌防治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四)协助学校做好对欺凌者的批评教育或专门法治教育(警示教育);

  (五)对涉法涉诉案件,协助学校告知当事人并引导其遵循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地级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行政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专家库,协助学校和县(市、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专家库由教育、法律、心理、法医、司法、治安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二条第三方服务机构是学校以外的依法成立的具有对防治学生欺凌进行专项调查与评估资质或者心理咨询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本辖区内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与评估的社会组织和心理咨询服务等专业机构和专家,为辖区内学校提供服务。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家对辖区内学校的学生欺凌进行专项调查与评估活动,并支付费用。

  学校可以委托第三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本校的学生欺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评估;可以委托社工、社会心理咨询师等专业机构为欺凌事件发生后的中小学生及其家庭提供个案跟踪服务,并支付费用。

  第三章学生欺凌事件治理

  第一节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

  第十三条教育部门应运用道德与法治课程培训、典型案例引导、防欺凌教育现场会等多种方式指导学校切实加强防治欺凌教育。

  学校要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通过设置专门的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加强学生之间沟通,培养合作精神。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配合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等。

  第十四条教育、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开展家庭亲子关系、夫妻婚姻关系的教育指导,帮助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

  妇联组织应通过学校或者村(居)委会定期组织开展家长讲座、父母课堂等形式多样的专题培训,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进行指导。

  学校教师可以受聘在家长学校授课,帮助监护人了解学生欺凌的防治知识,提高监护人的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

  第十五条学校要制定和完善以下防治学生欺凌日常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一)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岗位职责;

  (二)校园和校园周边重点场所巡查制度;

  (三)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四)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事中处置及事后干预的具体工作流程;

  (五)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惩戒规定;

  (六)设置学校接收投诉和举报学生欺凌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

  (七)其他防治学生欺凌日常管理工作的制度。

  校长是学校防治学生欺凌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法治教育副校长和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其他教职工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学生欺凌苗头是指介于打闹嬉戏与欺凌行为之间的一方言语或动作造成另一方精神痛苦等行为。

  学校除了通过观察学生的身体、心理、物品、学生关系和行为等变化以及巡查校园和校园周边重点场所发现学生欺凌苗头,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或途径发现校园学生欺凌苗头的信息及时预防欺凌事件:

  (一)学生调查表、家长或第三方反映;

  (二)学生曾经就读的学校:

  (三)班主任与学生沟通;

  (四)每周学生操行评价表;

  (五)心理咨询老师的反映;

  (六)校长信箱、心理咨询信箱;

  (七)学校周边商铺、监护人及亲属、村(居)民委员会的反映;

  (八)手机短信、网络上的图片、视频及有关信息;

  (九)其他可以发现学生欺凌苗头的方式。

  第十七条鼓励学校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校园安全防控平台体系。

  教育、公安部门应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

  第十八条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组织学校定期开展针对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第十九条学校对于学生之间的欺凌苗头应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指引进行判定,不得将学生之间的打闹嬉戏、打架斗殴或约架、恶作剧等行为认定为欺凌或者欺凌事件。

  学生之间的打闹嬉戏、打架斗殴和恶作剧等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轻微欺凌事件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排查发现欺凌事件的苗头,应进行风险评估,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按照以下规定将欺凌事件的苗头确定为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

  (一)一般风险包括具有欺凌倾向的学生为个体;偶尔对不特定的同学模仿使用具有欺凌特征的言语;

  (二)较大风险包括具有欺凌倾向的学生是群体性的;该群体比较活跃,其行为已经具有欺凌的一些特征;

  (三)重大风险包括具有欺凌倾向的主体是群体性的且涉及校外群体;该群体比较活跃,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欺凌特征。

  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发现存在较大欺凌风险或者重大欺凌风险,应向校长提出预警报告,校长召开校长办公会或者党政联席会议审批预警报告,启动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应急预案发布预警,学校有关部门、班主任、任课教师、心理辅导教师、值班巡查教师、学校保安等进入预警状态开展工作。

  学生欺凌苗头的整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一般欺凌苗头由班主任根据本校实际采取批评教育等有效的干预措施,并及时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沟通,督促其通过批评教育,正面引导等方式,使学生认识行为的错误性质,及时予以改正,消除隐患;

  (二)较大欺凌苗头由学校、家长委员会沟通,通过批评教育、正面引导等方式,使该群体成员认识行为的错误性质,及时予以改正,消除隐患;

  (三)重大欺凌苗头,学校应与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系,由村(居)民委员会协调配合学校,督促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综合运用法治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心理教育等多种方式转变学生群体的态度,纠正错误行为,消除隐患。

  学生欺凌苗头隐患消除后,应将整改情况记入相关台账,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向校长提出欺凌预警解除的报告,由校长宣布欺凌预警解除。

  第二节学生欺凌事件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一条欺凌者恃强凌弱给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痛苦,其行为没有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一)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的;  (二)侮辱其人格,程度较轻的;  (三)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较低的;  (四)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的。

  第二十二条欺凌者恃强凌弱的行为尚未违法、对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一)对被欺凌者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等物理攻击的;

  (二)捏造事实诽谤被欺凌者的;

  (三)在社交媒体用图像贬低或者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的;

  (四)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五)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

  (六)其他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第二十三条欺凌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一)经过学校教育再次恃强凌弱的;

  (二)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像的;

  (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未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的;

  (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依法属于不予处罚的;

  (五)携带刀具等器械威胁或殴打被欺凌者的;

  (六)多次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七)多次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

  (八)其他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第二十四条欺凌者依法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欺凌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且不属于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学生欺凌事件。

  第三节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学生之间发生的不涉及违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

  学校处置学生欺凌事件应由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认定欺凌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根据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的意见作出《学生欺凌事件处理决定书》。

  学校处置学生欺凌事件应遵守发现、核查或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工作程序。

  学校一般应在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学生欺凌事件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由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负责人提出,经校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二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班主任或其他教职工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由班主任进行核实,事实清楚的报德育主任。

  德育主任将报告及相关事实材料提交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由法制副校长、德育主任、安全主任、班主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或者校团委书记召开会议予以认定,并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严重欺凌事件,应按照学校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欺凌事件的严重程度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欺凌处理工作程序:

  (一)校园内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理工作程序:

  1.教职工发现学生欺凌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有伤者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通知校医采取急救措施救助伤者;

  2.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启动应急预案;

  3.应急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通知监护人和安抚被欺凌者、调查取证、向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初步判定事件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

  4.对涉事者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召开会议,根据调查的事实对是否属于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并根据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置意见。

  (二)校园内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理工作程序:

  1.教职工发现学生欺凌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有伤者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通知校医采取急救措施救助伤者;

  2.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启动应急预案;

  3.应急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通知监护人,安抚被欺凌者、调查取证、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初步判定事件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

  4.对涉事者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学生欺凌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应报告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调查处理;

  6.公安派出所经过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但依法应当免于追究治安管理责任的,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召开会议,根据公安派出所的处理意见,对事件的性质进行认定并根据事实、情节、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提出对欺凌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校园外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学校接到学生、学生家长投诉或者群众报告,应询问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报警、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姓名、人数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二)学校按照以下情形处置欺凌事件:

  1.参与欺凌事件的学生是来自同一学校的,由学生所在学校处置;

  2.参与欺凌事件的学生来自不同学校的,接报学校应告知相关学校,由学校之间协商处置欺凌事件,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决定;

  (三)学校处置校外欺凌事件时,应及时联系欺凌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请求协助调查;

  (四)学校在调查中发现学生欺凌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调查和处理:

  1.学生的欺凌行为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告知家长或者协助家长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

  2.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已经立案调查或者已经处理完毕的;学生监护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正在组织调解处理的,学校应告知学生监护人。

  (五)调查结束后,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召开会议,根据调查的事实对是否属于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并根据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提出对欺凌者的处理意见。

  学校处理校外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提供被欺凌学生受到伤害的证据。

  公安等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学校依法处置校外学生欺凌事件。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宣传部、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计生局(委)、团委、妇联、残联:

根据《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教督〔2017〕10号)精神,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制定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8广东《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全文中,对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列举了以下四种情况:

(一)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的;

(二)侮辱其人格,程度较轻的;

(三)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较低的;

(四)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的。

个人觉得除了行为本身外,还要考虑行为造成的后果,比如,损害他人财物,虽然该财物本身价格并不高,但对受害人来说可能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此事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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