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网搜索的吉他谱,自己改编后弹唱,翻唱他们的歌然后录像或者出去表演算侵权吗?会被告篡改,侵权吗?

发布时间:2019-09-17 10:49:50

我是个音乐爱好者,我经常会听自己喜欢的歌,然后上网上找谱子,然后经过自己的改编后弹唱,翻唱他们的歌,或者弹曲子,我如果录像或者出去表演的话算不算侵权,会不会被告篡改侵权什么的?法院怎么判赔多少,金额大不大啊?现在才有版权意识,希望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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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作者发现您从事商演,可以控告您。

(1)词曲创作和原创是同一个人时。音乐作品一经创作出来其著作权人就享有著作权和表演权。没有经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的翻唱,除已写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非营利的演出之外,其他的现场表演及唱片光盘录制等方式的表演一般情况下都是侵权行为。

(2)词曲创作和原唱不是同一个人时。词曲创作者和原创表演者不是同一个人时,词曲创作者仍具有著作权及表演权。原唱表演者因表演了作品而具有表演者权。

由于表演者为传播也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所以《著作权法》也赋予了表演者特定的权利。

因此,使用他人表演作品时,词曲创作和原唱不是同一个人时,一方面要获得表演者的许可,另一方面也有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及表演他人改编的作品

(1)对原作品进行改编演绎。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若对原作进行创造性修改进行商演,则需要取得改编权的授权。

也就是说,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改编作品的作者所有,但是行使著作权的时候会受到原作品著作权的制约。

同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演绎作品要为原作作品的作者署名。若改编后的作品是用在商业盈利的,则需要征求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费用。 

(2)表演他人改编后的作品。第三人使用改编版作品时应取得原作品与改编版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就算是非赢利性表演使用,虽不必经过双方许可,但也必须为涉及到的作者署名。如果在知道作者的情况下未署名那被告不但要登报声明,还要赔偿原告损失。

算侵权。 侵犯了改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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