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象棋比赛规则小卒是不是可以常将将算不算违例

发布时间:2019-09-13 16:00:57

中国象棋比赛规则小卒是不是可以常将将算不算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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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违例,兵卒允许长捉,但不可以单方面长将根据最新2011象棋规则第4条 胜、负、和 4.1 对局时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输棋(负),对方取胜;4.1.1 帅(将)被“将死”;4.1.2 被“困毙”;4.1.3 走棋后(已离手)形成“自杀”,参见3.4款;4.1.4 形成待判局面,单方“长将”;4.1.5 形成待判局面,一方违反禁例,应变着而不变;4.1.6 在规定时限内未走满规定着数或完成对局;4.1.7 超过了比赛规定的迟到判负时限;4.1.8 全国比赛一次,省级(含以下)和全国少年赛(含以下)比赛两次违反行棋规定;4.1.9 两次现未走棋先按钟;4.1.10 三次“犯规”;4.1.11 在同一个“自然限着”阶段内,第二次提出“自然限着”和棋,经审核不属实;4.1.12 宣布认输;4.1.13 对局中拒绝遵守本规则或严重违反纪律。4.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和棋:4.2.1 一方提议作和,另一方表示同意;4.2.2 双方均无取胜可能的简单局势;4.2.3 棋局出现待判局面,符合“棋例”中“不变作和”的有关规定;4.2.4 符合“自然限着”的回合规定,即在连续60回合中(可根据比赛等级酌减)均未吃过棋子。第26条 棋例通则 26.1 帅(将)、兵(卒)本身允许长捉。26.1.1 走动帅(将)、兵(卒)后与其他子配合同时产生“捉”或走动后其他子产生新的“捉”,按“捉”处理。26.1.2 走动帅(将)应将而产生的“捉”、“杀”,按“闲”处理;走动其他棋子应将后产生新的“捉”或“杀”,判“捉”或“杀”26.2 守和方只有一个进攻子时,占据守和要点,附带产生的捉士象按“闲”处理26.3 一方形成“自毙”,应由己方负责,不得视为另一方造成;若另一方应将着法产生新的杀法,仍应按“杀”判处26.4 凡走子兼具多种作用时,应从重裁处。如兑(献)兼捉,判捉;如兑(献)兼杀,判杀。26.5 做“根”子和被“牵”子捉子,交换后价值相当或得子者,为“捉”;得不偿失者,为“闲”。26.6 过河兵、卒浮动价值低于车,主动送兵(卒)换车为“捉”,此外换取其他一子或数子均不算得子 ;强子换一个或数个过河兵 (卒)不算得子;捉吃未过河的兵(卒),或立即吃掉刚过河的兵(卒)也不算得子。26.7 兵(卒)借其他子抽吃对方的子,按“闲”处理;兵(卒)吃子时产生其他子“将军”,按“捉”处理。26.8 双方均为禁止着法的判罚。26.8.1 凡单方长杀、一将一杀、长捉车、长捉无根子、一将(杀)一捉车(无根子)、一捉车一捉无根子,均需变着。26.8.2 凡单方长捉车,对方联合捉车,前者变着。26.8.3 凡单方长捉无根子,对方联合捉无根子,前者变着。26.8.4 除上述情况外,双方不变作和。26.9 同兵种邀兑,被邀兑方兑子后立即被杀或子力价值受损,邀兑方按“捉”处理;反之,则按“闲”处理。如邀兑之子参与做杀(与其他子配合连续照将),则按“杀”处理。26.10 车马同时与马(车炮同时与炮)产生接触,兑和捉的判断。26.10.1 被接触的马(炮)“无根”,则车方为“捉”。26.10.2 被接触的马(炮)有根,且主动接受邀兑后其“根”无损失,为“兑”。如车方增加其他参与子力并产生新的兑兼捉,判“捉”。 第23条 待判局面的裁定 23.1 在对局中出现双方着法循环反复达三次,称为“重复局面”一方棋手要求裁决,此局面称为待判局面。23.2 在判断是否已达“重复局面”时,即形成循环之首着(通常为“外来点”)应计算在内。如首着为“吃子”应予扣除,不计算在循环反复之内。23.3 双方重复局面不足三次,裁判不予受理。23.4 在两个点上反复三次为六个回合。如果一方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点上,连续以犯禁着法或无积极意义的允许或禁止着法达九个回合,即使未形成三次重复的待判局面,经一方提出,可按待判局面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决。23.5 待判局面的裁定:23.5.1 单方“长将”立即判负。23.5.2 其他待判局面,均允许单方两个回合内变着。23.5.2.1符合25.2和26.8.4条款,双方不变判和。23.5.2.2 符合25.3,26.8.1,26.8.2和26.8.3条款,应变着一方不变判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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