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31 06:34:26
拍卖保证金是竞买人或买受人向拍卖人所做的一种担保形式。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自由约定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数额的多少。保证金不属于担保法调整的范围,法律通常承认这种约定的有效性。
一、拍卖保证金通常由两部分构成,即竞买保证金和成交保证金。1、所谓竞买保证金,是指竞买人为办理竞买手续并出席拍卖会而缴纳的保证金。如果违约缺席,委托人或拍卖人有权没收其竞买保证金。
2、所谓成交保证金,是指买受人为签署成交确认书后按时足额支付拍卖标的价款而缴纳的保证金。它要求买受人应当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受领拍卖标的,否则委托人或拍卖人有权没收其成交保证金。
二、《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1、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2、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