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欠人家钱,他把我车子抢了但车子是我哥的我报警警察不管他们犯什么罪

发布时间:2019-08-30 00:11:41

我欠人家钱,他把我车子抢了但车子是我哥的我报警警察不管他们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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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你哥报警。现在你报警了,你们当地派出所的就知道这是民事纠纷了,一般不会想插手管的。但是你哥报警并给警察施加压力还是会管用的。案例:《人民法院报》2004年2月11日第四版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写的文章《债权人非法讨债不应以侵犯财产罪定罪---陈帮蓉涉嫌抢劫宣告无罪案》。史可蓉因做虫草生意欠陈帮蓉78万元债务,且在此后的两年时间内下落不明。陈帮容发现史可蓉在做虫草生意后,即设计诱其前来交易,要求其还钱。史可蓉称所带之款系他人之款,但陈帮容仍采取以语言相威胁并打耳光的不合法手段,当场占有史可蓉等人随身携带的钱款55万元,用于抵偿史可蓉欠陈帮容的欠款。陈帮容当场书写“收到人民币55万元”的收据并强迫史可蓉书写“欠陈帮蓉款人民币23万元”的欠条。事后查明,史可蓉所携带的55万元确系他人之款,陈帮容已将此款大部分用于归还其债务。文章认为,对于债权人因借贷或其他财产纠纷而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债务人的财物,用以抵偿债务的,一般不应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如果其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定罪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非法占有”不仅指行为人意图占有财物所采取的手段是非法的,更重要的是行为人与财物之间的占有关系本身就是非法的,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占有属于他人或合法持有人的财物。因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债权人为了讨还债务,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占有债务人的财物,用以抵偿债务的,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在性质上是不同的。陈帮容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以语言相威胁和打耳光的行为,也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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