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推荐回答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为了进一步明确财务责任,落实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同时,为了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财务收支审批权限及责任(一) 各职能部门主管财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各项收支业务及所分管经费指标支出的审批。对所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经济性负责。(二)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所分管职能部门各项收支业务的审批。对所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经济性负责。(三) 院长:负责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支出项目及超预算开支项目的审批。对本学院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四) 计财处处长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全院各项收支业务的审批。要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为改善学院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 审批人员要认真履行审批权限和责任,出现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财务收支审批程序(一) 要求审批的原始凭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的负责人或者由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签批。 3、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的签名。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管理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 4、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有经办人员签名。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以便确认经济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查阅。 6、超年度预算开支的,须经院长办公会议或者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7、会议差旅费必须附有经本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批示的会议通知;参加学术会议和学会年会的,必须在本学院内做一至二次学术报告,经科研处签章后方可办理差旅费报销审批;公出长途电话费,必须有受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出购买电话卡原则上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必须购买电话卡的,必须事先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并在出差前书面通知计财处,否则不予报销。 8、学院各部门重大经济事项、经济合同、承包协议和预(决)算等必须在院领导的组织下,有计财处、审计处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可行性研究和决策,讲究投资效益,实行财务监督,否则不予审批。 9、凡列入《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事项,必须附有政府采购手续。(二) 审批程序 1、计财处对各部门上报的月份收支计划要认真审查、汇总,进行综合平衡,然后下发给各部门,并向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汇报。 2、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平衡后的月份收支计划,各项收支由部门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如遇部门财务负责人无法审批的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代批,并通知计财处。 3、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4、主管院领导审批。如遇主管领导无法审批的情况,由院长审批。 5、超年度预算开支项目和1万元及其以上的开支项目,还须经院长审批。 6、计财处处长或其指定人员审批。 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大宗物资采购、固定资产处置和差旅费等项目的审批,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财务收支由审批人员审批后,一律经计财处会计科长复核后方可支付。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