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中扣押非物证物品和处理赃物的行为性质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29 15:07:31

侦查中扣押非物证物品和处理赃物的行为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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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推荐 □陆丰正确区分公安侦查中的侦查行为和公安行政行为,是公安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过程中依法办案、秉公执法的需要,也是将侦查中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监督的有效途径,更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亟需解决和明确的一个新课题。本文笔者仅就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又经常遇到的两种行为,即公安机关扣押非物证物品的行为和对赃物的有关处理行为,谈几点看法。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行为是行政行为。理由如下:第一,它们不具备侦查的特征,不是侦查行为。区分一行为是否系侦查行为,应看其是否具备侦查的特征(即主体的确定性、内容的法定性、目的的明确性、程序的严格性),尤其看其是否具备侦查的法定内容,是否以证实罪与非罪为目的,而不应该以该行为是否发生在侦查过程中为标准来判断。1.关于公安机关扣押非物证的物品的行为。扣押作为一种侦查行为,依《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仅针对物证、书证而言的,物证、书证才是刑事扣押的对象,从侦查行为内容法定性这一特征看,只有扣押物证、书证才是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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