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房地产是否可以为不同债务人的多个债务进行担保?如果债权人为同一人时,可以只办理一起抵押登记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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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所担保的所有债权,只要不超出抵押的房地产的价值,是可以为不同债务人的多个债务进行担保的。如果债权人为同一人,如多个债务人同时向某一银行贷款,是否可以只办理一起抵押登记手续问题,则值得探讨。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 而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因大多会牵涉到优先受偿的顺位问题,《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此时就无法只办理一起抵押登记手续。 问题在于什么是两个以上抵押权。为不同债务人的多个债务进行担保,并不一定就是设定多个抵押权。从《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并没有限制债务人的数量。即使是在为自己的债务担保的同时,又为第三人担保,也是合法的。因而,如果债权人为同一人时,可以只办理一起抵押登记手续,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按规定注明所担保的不同的债务及其数额。但是,这种抵押的抵押权应当在所有债务人都清偿债务以后,才能注销登记。这对于抵押人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因而在实际工作中较少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