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收取客户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由此产生的利息不返还客户合法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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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受委托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信用保证,如贷款担保贸易担保等。担保公司在从事上述业务时,一方面按约定的费率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另一方面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担保保证金。对担保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和担保保证金应按“金融业”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其收取的担保保证金,凡到期全额退还,并在帐务上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扣除不计算征收营业税。因此,担保公司存入银行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价外收费,应当不作为担保收入,而应当冲减当期的财务费用处理。在担保业的损益表中没有财务费用这一科目,收到的存款利息,能不能进利息收入可以记入“利息收入”。